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建平县鑫水源洗浴休闲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泠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1,64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泠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建平县鑫水源洗浴休闲中心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泠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95元,被告(反诉原告)建平县鑫水源洗浴休闲中心负担1,000元。反诉费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平县鑫水源洗浴休闲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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