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分别就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三汇路66号义桥星天地商务中心226、227(二层)商铺、1#楼2层232、233室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义桥星天地商务中心226、227(二层)商铺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的租金55100元,此后按每日租金181.15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腾退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

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义桥星天地商务中心226、227(二层)商铺按每月370.53元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计至实际腾退日止的物业费,并按每月230.55元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计至实际腾退日止的能耗费;

四、***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义桥星天地商务中心1#楼2层233室商铺的租金83073.89元、物业费6834.82元以及能耗费3741.71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义桥星天地商务中心1#楼2层232室商铺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的租金70082元,此后按每日租金384.01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腾退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

六、***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义桥星天地商务中心1#楼2层232室商铺按每月960.03元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计至实际腾退日止的物业费,并按每月597.35元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计至实际腾退日止的能耗费;

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041元;

八、驳回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九、驳回***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3268元,由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负担28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7元,由***负担。

杭州萧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应退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本诉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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