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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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锐视讯有限公司 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60.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60.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扣除截至2017年5月8日尚余利息12364元,赔偿律师费2.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确认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460.4万元及以借款本金460.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的利息,并扣除截至2017年5月8日尚余利息12364元,加上律师费2.5万元的债权; 确认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460.4万元及以借款本金460.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并扣除截至2017年5月8日尚余利息12364元,加上律师费2.5万元的债权; 二、驳回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4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1560元,合计65979元,由原告杭州良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5893元,由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