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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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国旅行社 杭州信至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杭州信至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73596.6元及借期内利息959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杭州信至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76549.96元(以各笔借款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此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杭州信至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杭州信至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368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杭州信至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3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信至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