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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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志平(GAOZHIPING)、高志寅(GAOZHIYIN)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7212574.8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方法:以借款本金2721257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查档费)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HighlightVisionLimited(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杭州浩毓云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7212574.8元及按照月利率20‰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前的利息承担保证的连带责任; 被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7212574.8元及按照月利率20‰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6月8日前的利息承担保证的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518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193568元,由原告***负担243元(已缴纳),由被告高志平(GAOZHIPING)、高志寅(GAOZHIYIN)、***、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创亿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HighlightVisionLimited(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杭州浩毓云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33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