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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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71280元,支付违约金26621.62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违约金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2000元; 三、驳回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19元,合计2168元,由***、***负担。 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