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自立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 无锡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杭州勤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4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4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无锡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杭州自立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货款3132062.66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8970元、评估费12000元,由杭州自立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承担53251元(含评估费12000元),由无锡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2771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2130元,由无锡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323元,由杭州自立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承担45280元,由无锡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260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