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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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粤盛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粤盛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99666.2元; 二、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粤盛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959.2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财产保全费1033元,由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