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克布鲁斯(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桥西区新味优品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851619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桥西区新味优品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0元,由桥西区新味优品饮品店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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