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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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车牌号苏A×××××、发动机编号143155447、车架编号LSGJA52H8ES272958的别克凯越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为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9元,由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