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费10000元项下赔偿原告***医药费433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天×23天)、营养费690元(30元/天×23天),合计7329.55元,赔偿原告***医药费2670.45元,以上两人共计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110000元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3724.39元(161.93元/天×23天)、交通费200元,合计3924.39元,赔偿原告***护理费3724.39元(161.93元/天×23天)、误工费6289.06元(3199.75元/月×1个月+147.11元/天×21天)、交通费200元,合计10213.45元,以上两人共计14137.84元;在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衣物)200元,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摩托车)1500元,以上两人共计1700元。上述三项共计25837.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在商业险300000元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剩余医药费1902.07元(4572.52元-267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天×23天)、营养费690元(30元/天×23天),合计4892.0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已减半)、律师代理费每人1000元,共2000元,合计29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