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06民初116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被告沈建良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马凡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法,惠山区阳山镇新渎社区推荐人员。

被告:沈建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

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

请求

1.判令沈建良、人保无锡分公司共同赔偿马凡旺医疗费28930.4元,误工费(6221元+6244元+4995元)÷3÷30x120=23280元,护理费(4320元+6729元+7511元)÷3÷30x60=12372元,营养费30元/天x60天=1800元,住***。2.本案诉讼费用由沈建良、人保无锡分公司共同承担。

答辩

意见

被告沈建良辩称:不承担本案非医保用药费用,其他事项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人保无锡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保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商业险一并处理,则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不承担本案诉讼法和鉴定费。

查明

事实

2019年6月4日14时50分许,沈建良驾驶车牌号为苏的小型客车,在阳山镇陆区陆中北路迎春楼前路段左转弯进非机动车道时,与马凡旺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北往南直行发生相撞,致马凡旺受伤,车辆均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建良负全部责任,马凡旺无责任。

苏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无锡烨鑫燃料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时由沈建良实际驾驶。

事故发生后马凡旺被送医住院治疗二次共计21天,产生医疗费28930.4元,其中由沈建良垫付8000元。本院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凡旺各项损失合计47922.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建良保险理赔金合计8000元。

三、驳回马凡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元,鉴定费1860元,合计2197元,由马凡旺负担371.49元,由人保无锡分公司负担182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臻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余杭航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9-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