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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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永谦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06民初217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否 当 事 人 原告:王园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政,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芸芸,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声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芬,李声亮之妻子。 被告:覃玉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负责人:何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丰,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 请求 1.判令李声亮、覃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阴支公司)赔偿王园芝医疗费20410.1元,住***。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李声亮、覃玉芬、人保江阴支公司承担。 答辩 意见 被告李声亮、覃玉芬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是家庭自用车辆,覃玉芬是车主,李声亮是当时的驾驶人员,其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被告人保江阴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有2人受伤,因此交强险份额应当预留;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没有垫付费用;该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查明 事实 2019年5月4日16时16分,李声亮驾驶车牌号为苏小型汽车,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11-1与王园芝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声亮转弯负全部责任,王园芝无责任。事故造成车身右侧与电动车损坏,电动车上2人受伤,电动车人裤子损坏。庭审中王园芝自述,本案事故认定书中另一伤者系其儿子,13岁,事发时仅破了点皮,未构成伤害,无需预留交强险份额。 查明 事实 另查明:苏小型汽车行驶证登记于覃玉芬名下,事故发生时由李声亮驾驶,覃玉芬为该车在人保江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王园芝被送医住院治疗16天,产生医疗费20410.1元。本院经王园芝申请,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20年4月7日出具鉴定结论,认定王园芝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园芝各项损失合计58110.1元。 二、驳回王园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6元,鉴定费1860元,合计2163.3元,由王园芝负担92.6元,由人保江阴支公司负担20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臻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余杭航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