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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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黄巷营业部 无锡市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06民初302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否 当 事 人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勇 被告:无锡市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黄巷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210817H,住***。 负责人:柯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曦,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 请求 1.判令汪勇、无锡市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黄巷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滨湖支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10145.34元,交通费1000元,住***。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汪勇、锐通公司、人保滨湖支公司承担。 答辩 意见 被告汪勇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与锐通公司系雇佣关系;汪勇向***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不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和非医保用药费用,其他意见同人保滨湖支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锐通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称汪勇私下与锐通公司的驾驶员窦夕根签订协议,成为案涉车辆晚班驾驶员,锐通公司跟汪勇无雇佣或挂靠关系;不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和非医保用药费用。 被告人保滨湖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商业险一并处理则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查明 事实 2019年4月16日18时30分许,汪勇驾驶号牌为苏小型轿车,沿会岸路由北往南行驶到盛岸西路,向西右转弯行驶过程中,遇***驾驶的成熟0952761电动自行车,沿盛岸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勇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 苏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无锡市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滨湖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 查明 事实 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时由汪勇实际驾驶。据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无锡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显示,姓名:汪勇(副班),车号:苏B1T890,公司:锐通,有效期:2022-03-18。 事故发生后***被送医住院治疗9天,产生医疗费10145.34元,其中由汪勇垫付10000元。本院经***申请,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未达50%)评定为十级残疾,其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黄巷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2999.6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黄巷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汪勇保险理赔金合计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34元,由***负担187.72元,由人保滨湖支公司负担344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杭航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