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7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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