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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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7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