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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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屹恒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锦州兴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0元,减半收取6905元(此款已由锦州兴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屹恒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锦州兴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市屹恒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连带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屹恒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锦州兴业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