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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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所购买的保山五洲国际广场9栋201号商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占用费14960.9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案涉商铺租期届满之日止的商铺占用费(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每平方米月租金29.99元;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2.99元;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2.99元;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6.29元),于每季度的租金收取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被告无锡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广场有限公司、被告保山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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