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38049.6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25366.46元。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开户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大丰支行;户名:***;账号:62×××7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被告***负担981元、被告***负担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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