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102民初1202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住***。

负责人:吕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8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未到期借款本金42752.02元,逾期本金10676.74元,逾期利息1003.99元,罚息153.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4585.8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止,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同意被告***、***按双方于2012年1月9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三、被告***承诺于2020年9月25日前偿还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的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为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被告***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还款,不得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情形,直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

四、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于2020年9月29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

五、如被告***未按时履行本协议的上述约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同时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一项之剩余全部款项,并有权就被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拍卖、变卖后原告在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届时,被告***仍要再次承担原告强制执行阶段产生的律师费,计算标准为申请执行金额的5%。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申请执行当日原告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已到期借款本金、未到期借款本金及申请执行当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执行期间的利息、罚息据实结算;

六、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七、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劲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秋月

书记员熊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