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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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12月物业管理费355.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18.5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水费27.9元,2014年8、10、11、12月、2015年1月公摊水费36元,2014年11月、2015年1、3、5、7、11月、2016年1、3、5、7、9、11月、2017年1、3、5、7月公摊电费505.1元,合计56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569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负担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