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宁波保税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书》和2019年9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限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取完毕其仓储在原告宁波保税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保税南区××路××号××号××楼嘉里仓内的全部剩余货品(详见附件);

三、限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保税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仓储费157500元(按照包仓面积1400㎡、45元/㎡/月,暂计算至8月15日,之后继续计算至提货完成之日止);

四、如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第三项仓储费,则原告宁波保税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并就剩余货品(详见附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仓储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限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保税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保全费1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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