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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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32790.28元,并赔偿以3279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