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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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晋乐电缆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此处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