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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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宁波鄞州德克德家东都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鄞州德克德家东都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08299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61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以1082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支付原告宁波鄞州德克德家东都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016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宁波鄞州德克德家东都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251元,减半收取5125.50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德克德家东都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95.50元,由被告***负担2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