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计人民币58572.5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本金50000元,以年利率19.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自2020年12月25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2元,被告***负担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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