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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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 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 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12民初9559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3001782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和源路366号。 代表人:蒋国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736049587J)。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拦江堰。 法定代表人:章成义。 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792098463H)。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章成义。 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563324754J)。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章成义。 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687852831T)。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朱友灿。 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660599426W)。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王澍。 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146233536A)。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章巍峰。 章巍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1102197701××××),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朱公湖新村2幢401室。 王晓燕,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9011197606××××),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北庄路50号。 章雄,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9011197108××××),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 包铁红,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9011197401××××),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11号3单元302室。 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雄、包铁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朝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书面审理 诉讼请求 一、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支付利息1326749.83元、罚息478500元、复利21161.66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5日止,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60000元;三、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章巍峰、王晓燕、章雄、包铁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定 事实 一、出借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二、借款人: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 三、借款金额:30000000元; 四、借款期限: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 五、约定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借款利息为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利息于本金到期日一次性付清,被告未按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对贷款逾期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六、保证情况: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章巍峰、王晓燕、章雄、包铁红为原告与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之间自2019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期间发生的主债权提供最高债权额为300000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其中被告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为15000000元),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七、款项交付:于2019年4月9日将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予以交付; 八、欠款情况:现借款已经到期,截至2020年7月5日,欠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 1.326749.83元、罚息478500元、复利21161.66元; 九、其他情况:原告为本案已支出律师费 60000元。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现借款已经到期,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财产律师费 60000元有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章巍峰、王晓燕、章雄、包铁红作为保证人应对此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限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支付至2020年7月5日止的利息1326749.83元、罚息478500元、复利21161.6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限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60000元; 三、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章巍峰、王晓燕、章雄、包铁红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1232元,减半收取计100616元,由被告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兴防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章巍峰、王晓燕、章雄、包铁红共同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钟炜 代书记员孙艳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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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