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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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人民币438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890(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负担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