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二万三千六百零三元(该款转入户名:***,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卡号:62×××3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4元,被告***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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