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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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各项损失共计845,972.3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评估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杞县人民法院账户16×××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负担59,76元,四原告负担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