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
永福超良粉体有限公司
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福超良粉体有限公司货款138630元。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由被告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账户名称: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4×××86,开户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开户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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