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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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 广东海元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与***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沥土资租赁字[2018]02号);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述第一项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云路张边桥侧兴盛综合市场西楼一层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的租金共434477.42元,并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上述第二项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每月24508.8元标准计付租金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 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736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31日、5月1日、5月31日、7月1日、10月31日、12月1日起至上述第三项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 五、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9604.01元,减半收取计19802.01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9802.0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