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晋江市青阳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42042.78元以及以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其中9月、10月的违约金以10780.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11月的违约金以31262.5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晋江市青阳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迁出租赁商铺完毕之日止按每月64681.2元为基数计算的占用费;

三、泉州市鲤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对晋江市青阳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晋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晋江白金汉、泉州白金汉负担851元,晋龙公司负担3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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