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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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财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维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7365.3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负担300元,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负担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6元,由长春垠禄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负担4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