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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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810号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邱娟、瞿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9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邱娟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仙林支行的银行账户3201140241990000036182,已(实际)冻结347.72元;(2)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二爻支行的银行账户3206240421990000015165,已(实际)控制97.11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10日。 2、于2020年9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瞿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高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3206245301109000032108,已(实际)冻结151.36元;(2)招商银行南通分行跃龙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2×××17_00001,已(实际)控制112.77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10日。 3、于2020年9月1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邱娟、瞿啸名下位于金沙镇金桥路南侧、经二路西侧盛鑫·金桥人家1幢1106室、1106阁楼室不动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时间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 4、后续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另行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