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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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倪家巷集团精毛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倪家巷集团精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期内利息133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13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上浮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苏倪家巷集团精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39640元。 三、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倪家巷集团精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本金最高额2.2亿元及对应的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江苏倪家巷集团精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对江苏倪家巷集团精毛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320220200227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30602.3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320220200227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5021.9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9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998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苏倪家巷集团精毛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倪家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