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沙市饭店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温岭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7000000元,支付截止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09308.28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本金1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对被告荆州市沙市饭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号××栋[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2号、土地证号:荆州国用(2008)第10310019号]的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43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最高额2432000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628元,由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饭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