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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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借款本金799,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236,175.02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以799,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