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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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浦项世亚线材(天津)有限公司向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室外道路工程款11828286元及违约金(以118282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浦项世亚线材(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7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浦项世亚线材(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05000元,由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2元;浦项世亚线材(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用由其自行负担,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357000元,由浦项世亚线材(天津)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47元,由浦项世亚线材(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