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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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借款本金831839.44元,利息19391.48元(截止2020年4月20日),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831839.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355%计算利息,本清息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5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及诉讼费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产证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证明0003214号)的房屋(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等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