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创业服务大楼租赁协议》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金37990元及后段租金(后段租金以60元/平米/月的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计至2020年7月14日); 三、被告湖南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位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桥西创业服务大楼,9楼东南面922房屋(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予以腾退; 四、被告湖南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占用费(按房屋租金113184元/年的标准从2020年7月14日计算至被告湖南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房屋全部腾退之日止); 五、被告湖南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1月6日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 六、驳回原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湖南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750元,由原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