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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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793774.31元(即796745.21-2970.9)、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62175.97元及2017年4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8月18日以857654.22元(即796745.21元+60909.01元)为基数、2017年8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852759.31元(即796745.21元-2970.9元+60909.01元-192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825%(即4.9%×95%的1.5倍)计算后扣减1924.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8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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