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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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福安市欣业电机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安市欣业电机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622元并向恒金公司支付以20,000元、51,622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福安市欣业电机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60元公告费。 三、驳回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安市欣业电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福安市欣业电机有限公司负担1,853元,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