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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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陆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1190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容,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陆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青龙社区松山路。 法定代表人:陆有余。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1号。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金江大厦B幢七楼。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陆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荔屏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