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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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龙兴木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龙门县龙兴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333068元及利息(利息金额: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以123306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以123306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以133306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龙门县龙兴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9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