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3民初6019号之一

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5302R。

法定代表人:任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93316389X。

法定代表人:周凌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军

人民陪审员李燕平

人民陪审员杨洋

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许滢滢

书记员胡小义

裁判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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