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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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2886356.16元(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并支付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对于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32元,减半收取计21266元,由原告卓强公司负担7523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3743元(已由原告代垫,待履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代理审判员顾一鸣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帅 |
裁判日期 | 2017-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