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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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雁翔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借款人民币1777.5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福建新华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福建雁翔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6722元,由福建雁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322元,福建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新华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22元,由福建雁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322元,福建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福建新华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