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
辽宁智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给原告***2,000元、351,0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付案件受理费3,2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负担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负担3,278元,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09-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