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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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 辽宁智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给原告***2,000元、351,0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付案件受理费3,2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负担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负担3,278元,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