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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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500元,支付2020年4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4565.62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