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区科技支行
临猗县博珩塑沫制品有限公司
运城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临猗县博珩塑沫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运城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49113.77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50元,减半收取计9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83元,共计12958元。由被上诉人临猗县博珩塑沫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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